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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宣判:胚胎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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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21:0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无锡9月17日电 (孙权)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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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 [- {' f8 G1 |9 d- n- Y据了解,原告沈某之子与儿媳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于2012年2月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当时,该夫妇二人与鼓楼医院商定,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之后,双方家属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将其儿媳父母告上法院,并将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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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 @* z& g3 V+ m5 d今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庭审中,宜兴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 E4 S$ T  L3 U/ 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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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沈某认为,根据其儿子、儿媳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这对年轻夫妻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因此,沈某要求无锡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自己所有。/ K0 c5 }7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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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驳回原告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d) U8 _4 u4 I3 f2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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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提出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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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 y/ D3 O0 j本案中,原告的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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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0 m5 R, p  v0 k0 z! v0 C“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原告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主审法官称,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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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m+ d/ P2 a8 H6 e- Z7 J9 a1 F( Q据此,无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原告沈某及其儿媳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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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21:01:31 | 只看该作者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争议较大) K# f* Y  Z9 p( r+ |* e0 A2 s

! _9 c/ J+ m4 x' r+ n! b- B胎儿作为特殊的生命主体,我国法律对此研究尚浅,对于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研究和立法更是缺乏,因此引发了人们在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学术界对于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结果的意见不一,从一定程度上折射了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也给人们提供一个现实难题——胚胎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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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说,认为胚胎是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三是折中说,将胚胎看作是从物到人的过渡,赋予其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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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2 @7 T1 ~2 e纵观全球,冷冻胚胎作为物,在其所有人一方或双方去世后的归属及处理上仍有很大争议。例如,英国瓦诺克委员会曾建议:夫妻一方死亡时,受精卵的使用、处分权移转至生存的一方;双方死亡时,上述权利移转给保存机构。台湾学者则建议一方或双方死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以提供医疗研究或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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