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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请人“代孕” 人财两空再赔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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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7:3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10月31日
5 v: C% n4 C3 y0 [( L# u; W - ~2 r; c* G1 n$ s+ d# G$ b1 N

& D: C; N# P$ a/ i7 T% O5 D1 v原标题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发抚养权官司]$ e8 Q" \$ r3 q  E  [7 w

0 e9 e4 s4 L8 U3 B2 w[提要]借腹生子,是否合法?如果发生争议,孩子该归谁所有?最近在厦门发生了一起因“请人代孕”引发的官司备受关注。在一代孕中介的帮助下,失独的蔡某一家人财两空,损失了六十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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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6 m1 L6 q8 B% A; k% S9 `8 r蔡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每年纳税30多万元,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和大学同学结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3年后离世。蔡家从此成了“失独”家庭。) l8 \; O: `4 B1 F5 ?" u) j' e: u, m
  蔡家一直想再要个孩子。但是,妻子年近半百,难以怀孕。于是,他想到了通过代孕中介来达到目的。在中介的帮忙下,他认识了离过婚的女子瞿某。
( e2 \# }+ D3 A1 Y* I% x8 X  据蔡某介绍:“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后来,按照瞿某的要求,蔡某每月给她的生活费提高到1.5万元,先后给了20多万元现金。
( s- g/ C3 F- O" `  在妻子的默许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去年8月,瞿某生下了非婚生女孩小琴。可是,当蔡某和妻子按事先约定找瞿某要孩子时,她拒绝交出孩子。- ?3 d  `3 g8 D. d+ V% W0 P
  瞿某否认自己“代孕”,声称孩子是她与蔡某的情感结晶,跟她存在直接血缘关系,“不忍心在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就离开自己”。
5 Y4 q) B3 X+ p! p+ W8 J  蔡某夫妇多次上门找瞿某沟通,但她态度坚决。对此,蔡某很愤怒,认为瞿某把孩子留在身边,就是想利用孩子敲诈钱财。于是,他决定停止向瞿某继续提供经济支持。5 W% {4 F( F+ c1 G7 e/ F
  现年36岁的瞿某没有工作,她无法独立抚养孩子,遂将49岁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提供孩子的抚养费。' j* m1 m( Z8 t( ?$ n$ J; k5 o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3 B9 ]6 c- [% K( Q  据此,法院判定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抚养,蔡某需支付给瞿某抚养费64万元至以小琴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瞿某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于抚养孩子,蔡某有权对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W2 @5 Q- Z4 C1 o  z  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强调自己与瞿某之间存在“代孕”关系,因此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仅从蔡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作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仍然是无效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s8 w- V  k& \8 a  U: d% I$ d  根据这一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U! z' b5 p% W* T5 w4 x! C+ L
  搜狐健康补充阅读:% z9 M* \' c( q: w0 I, @1 X
  卫生部发言人谈“非法代孕”处罚, Z& |  s+ A# A
  邓海华:卫生部已有专门这方面的政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他解释说,对于违反这个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 s* ?! P, V& S4 K0 v  代孕合同有效吗?8 D8 @$ @9 c- D1 u5 J
  我国大陆法律对代孕持禁止态度。卫生部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后又在有关辅助生殖和精子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反复重申,禁止代孕。对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可处以罚款,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些没有从事医疗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是不能从事医疗行为的,当然更不能从事代孕手术。因此,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0 m! U3 M' e  N
  现实中,为了能达到代孕目的,供需双方往往会订立合同,内容大体包括孩子的归属、孕期的待遇和报酬等等。但这样的白纸黑字很难保证双方目的的实现,因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才能有效;而且任意处分人身权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将分娩者的身体出租,法律不允许将人身作为标的;同时,合同转让了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身份权不能随个人意志任意转让。
' U8 U/ i! l: E, |9 Z& }  孩子是婚生子女吗?
7 z5 Q& u  v! R& W3 A3 o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 @6 c9 T9 O# ^/ _  反之,对于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法院应本着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内作出判决。由于孩子具备夫妻双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认为是婚生子女。! i) D7 J4 M' o
  孩子有几个妈妈?
" {( S, n/ t" p- k  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委托妻子被认定为孩子惟一母亲,从法律上不存在太多障碍,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P  J% r( f8 [0 D2 V7 a
  如果孩子不具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抚养,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可以参照有关继母与继子女的规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隔断孩子和孕母之间的关系,于是,孩子就有两个妈妈。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委托妻子就获得法律上母亲的地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妻子即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惟一母亲。' r* h7 e8 z- }. ~
  如果没有通过收养阻断亲子关系,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k% X& X/ d; S; D' i8 O  孩子有缺陷怎么办?
7 f0 t( s6 K1 x% c/ ~# c& n  孩子健康活泼自然皆大欢喜,如果孩子有缺陷,或者委托方对孩子不满意,那该怎么办?1983年,美国的马勒可夫夫妇以一万美元的价格委托史迪华太太为他们生一个孩子,由马勒可夫先生提供精子、史迪华太太提供卵子和子宫。孩子出生后被发现细菌感染,还有失明、失聪及弱智的可能。于是双方都不想要这个孩子,为此还打起了官司。结果马勒可夫夫妇离异,史迪华夫妇没有拿到报酬,还要养育这个孩子。- }# F' r% \9 K
  厘清孩子和长辈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孕母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委托妻子不想要这个孩子时,孕母必须承担母亲的责任,此时代孕母亲的权利得不到太多保障;如果委托妻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那么她就不能抛弃孩子。2 k4 p: n: R7 I! a9 w
  此外,如果孩子的疾病是由于孕母在怀孕期间故意造成的,如酗酒、吸毒,那么孕母还要对孩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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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4:13:31 | 只看该作者
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强调自己与瞿某之间存在“代孕”关系,因此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仅从蔡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作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  168won幸运飞艇+ Q& M/ x0 v7 S; n( V1 H( {. F2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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