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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板请少妇代孕引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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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台海网 2012年10月13日; r; |: _5 x- M" A9 Y*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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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p' O3 R( b& ^: X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一场这样的抚养权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打响。- B! }9 P  @5 e9 ]# E. @
  妈妈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她还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648000元的抚养费;而孩子的爸爸则说,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孩子当然应该归他。
* C: i, m' F5 f% V! b+ m# w/ l, B  老板说:老年丧女请人代孕7 z" V9 |! z# |% E1 v+ h4 E
  开庭时,爸爸张总向法官的“爆料”让人大吃一惊。他说,孩子的妈妈晓玲(化名)并非他的妻子,其实他自己另有家庭,双方只是纯粹的“代孕关系”。
5 b" I: K' w9 X6 r! n% E  张总说,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自己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很优秀,多才多艺,高中考入厦门一所重点中学。但不幸的是,2006年时,女儿遭遇车祸,最终不治身亡。
- d. ~2 G6 u4 u& E+ f  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所以张总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他的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孩子了。因此,他才通过中介找到晓玲,请她帮忙代孕。
5 ~# S2 C8 n1 s+ n, H( }" M2 R3 @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总说,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 Y! g2 o- p' e. C8 p  据了解,张总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因此,张总在经济上还是比较慷慨的。
; ?' y# B7 x. O* f  k% _少妇说:深爱孩子不能转让/ O; d/ `2 F5 f+ \& ^
  为了代孕能够顺利进行,不缺钱的张总和晓玲达成了妥协,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2 |0 ?2 Q4 I" A6 I5 u" G7 C
  据张总说,他先后至少已经给了晓玲20多万元现金。但是,晓玲否认拿到这么多钱。$ N5 v8 d" `+ W2 M
  2011年8月27日,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芳芳(化名)。0 S: }! H2 s4 U8 T/ c" [/ T+ x
  孩子出生后,张总夫妻二人就找晓玲要孩子了。他们夫妻二人认为,既然是代孕,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
) C" Y% T' A5 P& E; K  但是,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总夫妻。她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深爱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跟她也存在血缘关系,当然应该归她。9 e, l, M: y6 ]; V6 T& x
  对此,张总很愤怒。他对法官说,晓玲作为代孕妈妈,结果却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8 E* W  E$ j& R: ^& I% j0 F7 i) ?5 _
  代孕协议无法履行,孩子归属的谈判又陷入僵局。( f0 L; z: g  \$ a# ^1 a
  争夺战:两方都想要孩子
6 h" T& {! v! q7 @& u& o* N: T  在打官司期间,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意外。张总向法官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_. N& r) o6 g
  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总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 K7 O2 N# F( w5 K: z- G! U* D
  确定孩子与两人的血缘关系后,双方又开始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了。
8 D4 [# K7 u+ H) H  张总说,他和妻子都是大学生,有良好的家庭条件,经济上又富裕,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而晓玲说,她只想自己抚养。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7 l: d: h$ c5 ^$ a+ e# {
  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让张总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48000元。  i0 V- ~9 N* z* I  f7 x9 }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女芳芳应随母亲晓玲共同生活,另外,张总还要支付648000元抚养费给晓玲。: w8 N( Q1 v/ D
  法官说法
4 o6 W5 s4 S: H- Z7 A  哺乳期子女应随母亲# Q4 m( N! t9 z4 J2 q3 H; I; G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 f# m! q% x9 W) T- z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y1 P/ v, ^6 y3 M" |- {" y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2 I! W7 t4 L8 c0 o( n" P, y; v
现象调查# E9 T  z/ C$ U  x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
4 f8 @- U1 r- K6 R7 k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
% M: a$ |- n7 B# T' O& V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导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 s5 P0 v& ~$ m4 c) R8 w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5 n) N+ z7 L. q4 J) i$ \7 m
  导报记者还看到一个 “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 ]+ R+ B0 t$ @# k$ O  q/ `  不过,有律师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5 |" f' m2 S/ u7 d$ A
  除此之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B# T, Y3 |1 K3 W( n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 j7 `% l% r* n
  法律空白
* c# }; R6 D/ R2 \+ U( G! j* P$ L! S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p, K6 w% y/ U6 _; o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f( c" {, _2 `( `7 p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8 A% j3 x, y/ _( q, x" `( ~/ X  `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1.1亿。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 v' d3 @4 D
“三问”借腹生子
1 R4 }7 r( w. u+ R% ~: \% n  1问 代孕协议,法律保护吗?
" Q+ z! @6 L. B* `$ I- s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代孕行为涉嫌非法同居,也对“一夫一妻”制造成损害。所谓的“代孕”行为不但会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还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等种种问题,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 n% v+ O" V  k5 y+ m. z( U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也认为,“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代孕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D& p. [. B. r* `+ {8 c( C
  2问 借腹生子,孩子该归谁?
( S& {! @$ j1 s+ u6 ~; ^  林敏辉认为,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C3 h" H* H( Q- @/ F4 B* A; Z
  针对这一问题,黄健雄说,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 g# T% Z/ l4 ^. ]" W" f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 l( R! i5 ^, O1 D6 V
  3问 代孕母亲,有哪些权利?9 g6 `0 J3 c* K; J
  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林敏辉律师说,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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