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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板请少妇代孕引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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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台海网 2012年10月13日1 J' }) X3 f!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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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一场这样的抚养权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打响。/ A0 v3 j5 ]9 z$ D% C3 e
  妈妈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她还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648000元的抚养费;而孩子的爸爸则说,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孩子当然应该归他。
' Q' R9 w- K; f& _. o( R7 \# s( @  老板说:老年丧女请人代孕
/ f  {% o/ b0 e9 A. I  开庭时,爸爸张总向法官的“爆料”让人大吃一惊。他说,孩子的妈妈晓玲(化名)并非他的妻子,其实他自己另有家庭,双方只是纯粹的“代孕关系”。, J& L$ p8 k3 r, o* F
  张总说,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自己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很优秀,多才多艺,高中考入厦门一所重点中学。但不幸的是,2006年时,女儿遭遇车祸,最终不治身亡。
$ _  l( z4 v9 L1 `& P' f3 S  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所以张总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他的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孩子了。因此,他才通过中介找到晓玲,请她帮忙代孕。/ E0 X' x2 x) o. e4 U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总说,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c. Z+ t0 y5 k  h; J9 G
  据了解,张总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因此,张总在经济上还是比较慷慨的。
7 \- @5 _. S3 L* t# m4 C少妇说:深爱孩子不能转让& V& I1 @3 G8 J; A6 R& m6 s+ V
  为了代孕能够顺利进行,不缺钱的张总和晓玲达成了妥协,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 p  q: C' q2 ^. G8 C5 w& \# \
  据张总说,他先后至少已经给了晓玲20多万元现金。但是,晓玲否认拿到这么多钱。
* o1 U) a4 @* t6 Z) t  2011年8月27日,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芳芳(化名)。, P; ]$ |" }( @) D+ Z
  孩子出生后,张总夫妻二人就找晓玲要孩子了。他们夫妻二人认为,既然是代孕,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5 ]2 |0 V3 K# c5 G. ?
  但是,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总夫妻。她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深爱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跟她也存在血缘关系,当然应该归她。
' O! c+ S( Z( B  对此,张总很愤怒。他对法官说,晓玲作为代孕妈妈,结果却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 n( H: }# V# p- j& f! ~, ^. l: r  代孕协议无法履行,孩子归属的谈判又陷入僵局。
) C+ N2 N7 N+ x7 ]  x6 C* Z* u  争夺战:两方都想要孩子( \  Y; h/ L  o! h! [7 i5 |5 m
  在打官司期间,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意外。张总向法官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K. S% v! A* D# g- k, s* S9 [
  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总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5 `' ~% C  S- Q  H9 l) M
  确定孩子与两人的血缘关系后,双方又开始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了。9 V% Z) g# x' L. E8 w* K# M/ e
  张总说,他和妻子都是大学生,有良好的家庭条件,经济上又富裕,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而晓玲说,她只想自己抚养。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
' q0 b, j" U4 w* q1 r9 A  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让张总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48000元。
) N% s3 w1 b8 ]/ f$ Q, o0 }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女芳芳应随母亲晓玲共同生活,另外,张总还要支付648000元抚养费给晓玲。
8 m3 ?3 ]" z$ w* f& m  法官说法
- U9 [0 k# S" j, [: z9 }! B+ ^  哺乳期子女应随母亲/ Y/ Y# W* ~; u' b" e( @- ~6 v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z% A; m" l  Q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2 T. ], d4 E: v( H) h( Q- u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9 t* Z# l7 k; c* Q" H5 ^$ w
现象调查) t/ d$ C% `! z. ~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9 i8 w  n. ~4 C7 a8 f& i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1 e- \4 ]. t3 \, z& m0 t; v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导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
/ P: r  F  c% }2 N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W/ w" B. R0 D; G$ E
  导报记者还看到一个 “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 s/ l+ X  Z; k$ n  不过,有律师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
2 F1 @# x, b( y) U" b$ b  除此之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5 n+ }' V& T: _  Y* q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1 n) J+ A0 O7 k2 B% U. ?  法律空白
6 R9 y" S2 J  g. U: s0 O: U: S) R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9 b, E3 b+ B+ l, L0 w4 U# @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2 K! X% Z  M- e. U& S, E) a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 K8 T3 u. v( D) O; ]- m5 o( w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1.1亿。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9 o: b/ T* U0 C4 x) }
“三问”借腹生子& R% |9 W3 A; B! x
  1问 代孕协议,法律保护吗?4 c  a7 Y  L3 m7 d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代孕行为涉嫌非法同居,也对“一夫一妻”制造成损害。所谓的“代孕”行为不但会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还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等种种问题,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X: ~! \. Y$ a9 k6 @) d0 B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也认为,“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代孕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 l& V% W4 o) G( C3 `# F' i( P$ t4 ?  2问 借腹生子,孩子该归谁?
- s+ w& A6 U: v, J+ A$ ~  林敏辉认为,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 K3 U2 e0 X# Z) f" p* Z7 Q' j1 n  针对这一问题,黄健雄说,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 m+ U5 T1 P) I2 m/ E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3 @0 F( Q4 R# l7 M3 L
  3问 代孕母亲,有哪些权利?$ Y5 Z; W  a" {$ l' ]! ~0 w
  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林敏辉律师说,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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