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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板请少妇代孕引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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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台海网 2012年10月13日
: I5 i- d8 }0 ~8 c" q  e
, y$ A3 S" d6 D: a
& _& `% G3 S( M  A4 I# X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一场这样的抚养权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打响。. z3 j6 L" p; o' I5 e% a# `" O
  妈妈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她还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648000元的抚养费;而孩子的爸爸则说,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孩子当然应该归他。
' R9 c; n  N: h  老板说:老年丧女请人代孕
& `2 ]1 @( S# U2 v# W( L3 [' D  开庭时,爸爸张总向法官的“爆料”让人大吃一惊。他说,孩子的妈妈晓玲(化名)并非他的妻子,其实他自己另有家庭,双方只是纯粹的“代孕关系”。( E& {1 c5 U1 y4 o4 I; L, Y
  张总说,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自己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很优秀,多才多艺,高中考入厦门一所重点中学。但不幸的是,2006年时,女儿遭遇车祸,最终不治身亡。
* Q. k( a. y: m' @  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所以张总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他的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孩子了。因此,他才通过中介找到晓玲,请她帮忙代孕。8 k6 _/ _0 w" u& {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总说,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3 u, I* P: I2 ]# T7 A7 m% g  据了解,张总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因此,张总在经济上还是比较慷慨的。. L6 f7 j. j) E$ C1 N* U) f
少妇说:深爱孩子不能转让2 F0 G* x/ j# z) e- E+ w) t
  为了代孕能够顺利进行,不缺钱的张总和晓玲达成了妥协,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 a, g9 O" V2 I
  据张总说,他先后至少已经给了晓玲20多万元现金。但是,晓玲否认拿到这么多钱。" k: L) ^% F& M/ a
  2011年8月27日,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芳芳(化名)。
5 @) L4 ~' w3 i% z% y7 n  孩子出生后,张总夫妻二人就找晓玲要孩子了。他们夫妻二人认为,既然是代孕,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4 x1 I" e. G( R; V
  但是,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总夫妻。她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深爱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跟她也存在血缘关系,当然应该归她。% [! Y2 Q9 O( n
  对此,张总很愤怒。他对法官说,晓玲作为代孕妈妈,结果却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7 j' B$ U0 o; n+ L* }8 y" n  代孕协议无法履行,孩子归属的谈判又陷入僵局。
1 @; ]- l0 x& J- |6 i& C  争夺战:两方都想要孩子
" ~" l/ L4 \4 m  在打官司期间,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意外。张总向法官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g& M3 h. g4 s7 h5 m8 e
  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总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
- S- n2 M8 b, H! T7 S  确定孩子与两人的血缘关系后,双方又开始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了。
# N. w4 {2 M/ X& S  张总说,他和妻子都是大学生,有良好的家庭条件,经济上又富裕,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而晓玲说,她只想自己抚养。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
# P" [" q$ J( `$ Z4 a2 c  _% q  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让张总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48000元。
* v5 O9 y0 k8 ?9 B7 \3 u7 x. F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女芳芳应随母亲晓玲共同生活,另外,张总还要支付648000元抚养费给晓玲。' k7 G' A. B7 u
  法官说法9 u. s7 }) S! }% e
  哺乳期子女应随母亲
; A7 S$ ~% N& X2 L6 z7 F( k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V& e3 f6 W: z: O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x1 y9 ~+ U* X+ Q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1 Q( z$ j( [# R& n# Y# @: w3 z现象调查
" |0 x0 Q6 V4 u  O9 }( ?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
" Z% R! R* u- W% X. I+ K2 S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
. v) Y7 [- P3 I" [+ k2 q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导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
* {2 S5 Y9 R. i; H5 W1 F) w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 h+ _* I7 D  @4 ?: |# y
  导报记者还看到一个 “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2 A3 I( k2 |0 o0 p5 P/ z  不过,有律师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
( [9 g; D" R' s3 u7 f  除此之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 `" d& l" X+ T& \1 }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O3 L+ S: s+ I+ v  e& U
  法律空白
1 p% |' @& [( q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4 S$ x1 {2 O/ B' T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  f# q/ k# N/ X. c# l( _0 O6 D. g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7 F5 h* V+ I4 M% b* H- ?9 |( }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1.1亿。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 |! m6 T! M" G* I: f6 Y“三问”借腹生子
3 A# @' v3 J7 b4 k  1问 代孕协议,法律保护吗?! w5 t0 U. H4 @. k7 f. H/ z4 Y, O4 R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代孕行为涉嫌非法同居,也对“一夫一妻”制造成损害。所谓的“代孕”行为不但会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还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等种种问题,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Y+ x/ H/ a* C; k  m3 C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也认为,“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代孕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 E0 q8 D, `, s2 S  2问 借腹生子,孩子该归谁?8 y5 M, x+ a! _1 k. j7 m' h
  林敏辉认为,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5 N3 I; n$ j2 x, K" V4 L  针对这一问题,黄健雄说,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4 y* \$ _2 V" H3 u" W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1 q7 X$ l- S3 A5 j5 `& _: _  3问 代孕母亲,有哪些权利?
* L# U2 R- H4 q. D% s) R$ g% ]  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林敏辉律师说,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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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09:58: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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